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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長林亞蒓夫妻涉貪近千萬 1審各判16年

屏東市長林亞蒓在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配偶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利用縣議員職務向縣府詐領社團補助經費200多次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夫妻倆各被重判16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林亞蒓則是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兩人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自民國92年至95年間與林亞蒓共同設立5個協會,而林亞蒓自民國95年起至民國103年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藍俊良共同利用林亞蒓縣議員身分向縣府詐領民間團體補助款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供兩人花用。

林亞蒓和藍俊良在法庭上都辯稱,對於藍俊良申請社團利用縣議員建議箋向縣府申請款項的事,林亞蒓都不知情,且議員建議權不是議員法定職務,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但法官調查認為,林亞蒓確實有質疑藍俊良未合法舉辦活動,但林亞蒓仍持續對藍俊良補助款申請照單全收,沒有控管,顯然對藍俊良虛設社團及詐領行為不意外,而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的實務上運行方式,都是以縣議員建議箋作為補助必要文件。

官指出,林亞蒓和藍俊良將5個協會設在自己的住宅,藍俊良並用詐取的補助款買音響2套、冷氣5台、淨水設備2組、免治馬桶4套。
審判長莊鎮遠表示,林亞蒓和藍俊良之所以被重判,是因為橫跨連續犯新舊法,民國95年7月1日起,連續犯廢除,改為1罪1罰,藍俊良前後詐取款項200多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因此,各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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